IQOS资讯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情形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予发证。以下为意见全文:

为规范电子烟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零售点数量、市场覆盖面及地理区位等状况,现就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结合消费群体、人口规模、经济水平、地理交通、企业成本等综合状况,统筹考虑批发企业数量,实现高效运行、供需匹配、资源优化的目的。

(二)属地经营。严格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中“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的规定,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整合资源、规模经营,布局电子烟批发企业。

(三)强化监管。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批,依法加强电子烟批发企业准入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布局要求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一)一般性条件:

1.本行政区域有相匹配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企业成本等条件;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限制性情形:

1.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重大案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本行政区域内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情形,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情形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非法流通情形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影响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电子烟监管是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使命所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配合完成好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变更工作,切实履行好电子烟监管的主责主业。

(二)夯实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研究落实落细指导意见,切实加强电子烟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全面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