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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电子烟被写入!

据相关消息报道:6月38日上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针对监护缺失、校园欺凌、烟酒损害、网络沉迷等问题,进一步压实监护人、学校、住宿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责任,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二次审议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

 

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规范。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烟(包括电子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涉及到相关处罚的,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