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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案:罚款450元

2021年3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天元区奥驰亚商贸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请求查处。


经查,2021年2月20日17时30分左右,当事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苏宁广场1楼魔笛电子烟专卖店向穿着学校校服的学生瞿某某销售一盒魔笛电子烟烟弹,进货价格55元,销售价格100元,获得利润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2018年第26号)和《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2019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构成损害未成年消费者人身健康违法行为。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