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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首例!一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被处罚1000元

3月9日,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子烟经营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来宾市第一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处罚案例。

今年2月,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武宣烟草专卖局同时接到一起销售过期电子烟的消费投诉。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发现消费者为17岁的未成年人。经决定,由县市场监管局主办、武宣烟草专卖局协办,对此次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某电子烟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部做出罚没款1015元的处罚决定。该经营部认为罚款过重,并给出了“目测不像未成人”的申辩理由,称店员在给消费者销售电子烟时,从长像上判断对方是成年人,就没让对方出示身份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该经营部作为经营者,从事电子烟经营,在难以判明对方是否成年的情况下,应该按法律规定履行查验身份证件的义务,而不能以“目测不像未成人”为理由进行免除法律规定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须查验身份证的义务。

县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对该经营部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1000元。

近几年来,武宣县市场监管局、武宣烟草专卖局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多次开展烟草市场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同时注重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查处,依法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查处各类烟草违法案件71件。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不仅需要部门的严监管,也需要经营者的自觉,更需要家长的以身作则,教育监督未成年人远离香烟,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