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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

10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全文如下: 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和办理。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备案,按照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发布的《电子烟出口备案须知》等规定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第十九条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3.《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 三、受理机构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渠道 内销电子产品的技术审评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网址:https://www.0shouji.com/uploads/images/20225901/span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为境外商标权人办理申请的,应当符合前款第1、3、4项的条件。 (二)申请产品条件 1.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2.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3.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及配套烟具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六、申请资料 (一)境内销售电子烟产品 申请境内销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的基础信息; 2.产品的商标注册证; 3.产品包装及外观图片; 4.产品内附说明书样稿; 5.产品描述报告; 6.产品配方与原材料报告; 7.与安全性有关的关键生产工艺说明; 8.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检验检测报告; 9.产品安全性评估或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