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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交易管理,规范电子烟生产流通秩序,保障电子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原料等交易(以下统称电子烟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原料是指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及生产电子烟用烟碱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下同)等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电子烟交易工作。
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市场主体的电子烟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烟交易遵循平等、公平、诚信、规范原则。推动电子烟交易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将交易数据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状态评价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第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经营权的烟草企业(以下简称烟叶经营企业),电子烟进口企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应通过平台进行电子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