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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市监局对电子烟店灯箱和产品画面进行处罚,拟最高罚款30万元

蓝洞近期接到浙江某市、北京某区和湖南某市三地电子烟店主的反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店内的灯箱和产品宣传画面进行了处罚告知,称此类画面违反了广告法中禁止烟草进行广告宣传的法律。 蓝洞进一步了解到,浙江店主被告知拟处罚金额为2万元,北京店主被告知拟处罚金额为5万元,湖南店主被告知拟处罚金额为30万元。 由于目前处于电子烟监管过渡期和店主申请零售许可证时期,店内陈列的灯箱画面和墙上粘贴的产品画面,是否属于广告法禁止范围,很多店主也非常关心,蓝洞就此进行了一番深入研究,供各位店主参考。 三地店主因何被罚 湖南店主表示,他的店铺位于当地商场内,由于楼层搬迁,将店铺从4楼搬迁到了2楼,在原先经营的地方放置了一张店铺搬迁指引,同时,和所有的电子烟门店一样,2楼的店铺内放置有品牌的官方宣传画面。 我们来看一下这几张「惹祸」的店内宣传画面。 当地市监局认为4楼的搬迁指引和2楼店铺的画面陈列均属于发布电子烟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拟对该店罚款30万元。 北京店主表示,被罚的店铺同样位于商场内。 蓝洞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看到,告知书认为该店铺涉嫌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经过调查的认定信息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2月15日在经营场所内设立2个嵌入式灯箱、2个展柜灯箱、一个独立广告牌、3个A4纸大小展示牌上发布电子烟广告推广宣传。 以上宣传画面内容为:XX品牌3.5ml换弹雾化及6个并排的电子烟产品图片;XX品牌,我们不一样;免费送烟杆、全品牌以旧换新;12种明星口味;多种口味总有一款适合你以及产品使用技术说明;小身材大续航等等字样。 该店铺的陈列情况,和涉及的品牌无关,仅为店主自行选择的物料。 当地市监局认为以上画面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 浙江的店主表示,最早店内的招贴画是一个女性模特手持产品,他认为画面出现女性吸电子烟并不妥,于是在5月份进行了更换,但没想到更换之后遭遇了涉嫌发布电子烟广告的处罚。 这是最早的宣传海报,但被他换掉了。 这一张主动替换的招贴画被市监局认为是涉嫌发布电子烟广告,拟罚款2万元。 三位身处不同地区的店主均是在近期收到上述处罚信息,也直接导致店主陷入了苦恼和郁闷。 我们无法判定是近期全国性的执法,还是偶然性撞到了一起,但上述事件还是具有非常好的提醒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