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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征求意见,门店间距最少500米

4月18日,山东发布零售布局征求意见,门店间距最少500米,并规定了各地区门店数量上限,以下为全文内容:

山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促进电子烟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总量管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平稳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区域划分、数量管理、间距控制相结合的布局方式。

第六条  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参考现存电子烟零售点数量、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将地级市划分为七类,将县(市、区)划分为十八类,分别规定每万人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的上限(附件1、2)。

第七条  乡镇及农村不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在500米以上。

第九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100米以内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等。

第十二条  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母婴用品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