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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开封违法遭罚 流动资金贷款被违规挪用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汴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被违规挪用。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开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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