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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子烟产品责任纠纷案待开庭,刘强东名下公司成被告

(图片来源:壹图网)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瞿依贤 7月33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中国首例电子烟产品责任纠纷案的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该案被告包括了刘强东的关联公司。

该案的民事起讼状显示,该案的被告为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羽衣科技”)、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蜂窝工场”)、 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金禾”)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叁佰陆拾度”)。

工商数据显示,刘强东为叁佰陆拾度的大股东,持股45%,并担任执行董事;京东金禾为京东的全资子公司。羽衣科技则由原锤子科技的二号人物朱萧木创办,罗永浩曾帮该公司下属品牌“FLOW福禄”的电子烟做过推广。

3019年5月3日,该案原告在京东网站购物时发现,“福禄(flow)京东自营旗舰店店铺”在销售电子烟,客服和页面宣传资料称“电子烟没有危害或危害很小,且能够起到戒烟的功能和疗效”,原告下单购买了电子烟一套带3只烟弹,支付了399元。同日收到产品,并获得了京东金禾提供的电子发票。

原告在详细查看产品说明和外包装时发现,电子烟的宣传自相矛盾。客服和广告宣称“无危害或危害小、比香菇还安全、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助于戒烟等”,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宣称“电子烟对健康仍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是成瘾性物质等”。该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显示,涉案产品是由羽衣科技授权蜂窝工场生产制造。

起诉状内容显示,羽衣科技、蜂窝工场和京东金禾卖给原告的电子烟及烟弹宣称含有烟草和尼古丁却未获得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国家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宣称添加了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食品添加相关批准手续;宣称添加了医用级丙二醇、尼古丁盐,有戒烟的功能和疗效却未获得国家药监局和卫建委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