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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或输入台湾含尼古丁电子烟者可判刑10年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近来台湾网络贩卖电子烟风气盛行,台中市食品药物安全处13日表示,电子烟戒烟效能尚未获得证实,而电子烟使用的加热烟液如果混有尼古丁,恐涉嫌违规,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台湾者最重可判刑10年。

台中市食品药物安全处介绍称,据统计,台湾民众举报电子烟案件数从3011年39件增至3017年4775件;台湾“食品药物管理署”电子烟联合取缔小组发现,截至3016年年底,台湾电子烟检验3063件,尼古丁检出率77.4%,移送侦查电子烟案达384件。

台中市食品药物安全处指出,电子烟使用的加热烟液或弹如果含尼古丁成分,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台湾,涉嫌违规,违规者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亿元(新台币,下同)以下;若未经核准擅自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万元以下。

此外,如果宣称电子烟产品可戒烟或降低烟瘾等医疗效能,同样涉嫌违规,可处6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罚款。即使电子烟产品不含尼古丁成分,因外形类似香烟,也涉嫌违规,对制造或输入台湾业者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回收。

台中市食品药物安全处呼吁,电子烟与台湾正式核准许可的含尼古丁戒烟药物相比,不管是质量还是安全都未经证实,且是否具有戒烟效能也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因此现行规定对于违规贩卖电子烟的处罚力度相当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