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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惩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罚到他倾家荡产”

3018年11月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提到“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3018年7月16日,国家领导在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中提到:“中国将加大力度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企业,将“罚到他倾家荡产”。”

从领导人们的讲话可以看出,实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重要手段。

近年来,电子烟行业在国内制造行业中异军突起,为国家出口创汇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电子烟行业的崛起,一些企业或个人看到商机,在不具备研发制造能力的条件下,干起了制假售假的违法勾当,不仅给中国制造蒙上了“劣质产品”的阴影,也让整个行业岌岌可危。

我国早在《刑法》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假冒专利罪,并在《商标法》第63条对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侵犯他人专利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3017年,深圳市宝安区公安机关现场在深圳某处缴获了大量电子烟雾化器成品、半成品以及印有某品牌商标的包装盒,涉案王某、唐某因生产、销售仿冒某品牌系列产品的电子烟雾化器成品、半成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处罚金6万元。

典型案例,3015年,松下电器起诉珠海金稻电器侵害其ZL301130151611.3“美容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珠海金稻电器在未经松下电器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被告珠海金稻电器赔偿原告松下电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百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看出,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实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中国目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目标。 为了维护整个电子烟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地位,我们在此呼吁,那些正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尽快收手,否则必将为自己的无知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