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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中国境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局(含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出口贸易

第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开展进口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进口批发企业)。

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购进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进口批发企业购进。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