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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正式发布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零售许可证数量1623张

5月18日,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发布了《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确定全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共1623个,其中武汉市最多,为660个(详情见附件1)。
以下是正文内容:
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湖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总量管理、平稳有序、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布局、空间布局、间距布局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全省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总量(见附件1),并进行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电子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出控制的总量,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在2021年11月10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于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不受本条第一款有关零售点间距以及第二款零售点总数的限制。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