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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化妆品行业蓝皮书(第三章)

3.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策


在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3015版)》录入的有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三个成分。其中,大麻籽油和大麻叶提取物是大麻化妆品最主要的功效成分。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大麻提取物中的成分大麻二酚(CBD)没有相关规定,处于模糊地带。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此名单之外的原料企业可任意使用,但对其安全性负责。CBD并不在禁用成分名单中,因此,在日本CBD可以用于化妆品。